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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內部人一旦知道公司的重大消息
,原則上在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的12小時內不得買賣該公司股
票,否則將可能成立內線交易。 
重大消息,也就是俗稱的「內線」,法律用抽象的方式規定為兩
類,一類是涉及公司財務與業務的消息,另一類是涉及證券的市
場供求及公開收購的消息。兩者都要對股票價格或對正當投資人
的投資決定產生重大影響,才算是重大消息。 
一、重大消息的範圍 
企業界普遍認為重大消息的規定太過抽象,因此立法院前年授權
金管會訂定出一部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管理辦法,除了將原
先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並申報的有關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
影響的九大類事項,例如發生存款不足的退票、嚴重減產以及簽
訂重要契約等列為重大消息外。該辦法又規定了十餘種「重大消
息」,例如,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以及取得或處分重
大資產等。再加上台灣證交所與櫃買中心的公司重大訊息暨公開
處理程序辦法中的「重大訊息」,總計目前已有數十種可能成為
重大消息的情形。
 
二、重大消息依個案認定、整體觀察 
然而,消息如何才算「重大」,法令沒有進一步規定,仍有待法
院在個案裡面具體判斷。所幸,近年來各法院紛紛參考學說理論
與外國判決的見解,用較為細膩深入的方式來認定重大消息,並
有形成一致看法的趨勢。 
首先,法院認為重大消息的認定,必須依個案狀況,且不以形式
面(例如是否經正式簽約),或以程序面(例如有無董事會決議
為準)。舉例而言,在公司購併案的談判過程當中,如果雙方就
收購股價或是換股比例已達成共識,即使當時董事會還沒批准或
是簽訂契約,也可能被認定已成立重大消息。 
此外,認定重大消息並非就單一事件來觀察,而要就公司過去表
現及未來發展,以及相關事項是否發生變動及變動的程度一起來
看。舉例而言,一筆訂單的減少是否構成重大消息,要從公司過
去的交易紀錄及與客戶未來的合作關係整體觀察,還要看訂單減
少對營收與獲利的影響程度,再比較前年同期的數據,以決定是
否成立重大訊息。
 
三、消息的重大性 
近來數件內線交易案的判決,在認定消息的重大性上引用美國最
高法院在TSC Industries, Inc. v. 
Northway, Inc.案的見解,認為重大消息是指:
該未經公開的消息,理性的投資人於知道此一消息後,非常可能
會改變其投資決定,或該未經公開之消息,與理性投資人已獲悉
的其他消息綜合判斷之後,理性投資人便會對該股票的價格或投
資與否,予以重新評估。此種消息就是重大消息。 
如果消息是尚未確定發生的事,例如進行談判中的購併案件,或
是消息本身內容具有不確定性,例如公司的財務預測,則法院引
用美國最高法院另一著名案例Basic v. 
Levinson的判斷基準,認為必須從消息確定發生的機率
,即「可能性」,與該消息對公司整體而言的「影響程度」加以
綜合判斷,認定消息對於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是否造成影響,
而因此成為重大消息。 
四、結語 
重大消息的內容與成立,可說是內線交易案件的關鍵核心。依據
前述的行政命令以及案件判斷標準,已大致勾勒出重大消息的成
立標準與範圍,企業界如能了解並遵循,將有助於避免涉入內線
交易的法律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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