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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啤酒TAIWAN LONGCHUAN
及圖」商標與「台灣青啤」服務標章對上台灣菸酒的「台灣啤酒
TAIWAN BEER及圖」商標,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陸續判
決台青一勝一敗,龍泉商標過關,但青啤不准註冊。 
台青94年5月、95年7月分別申請「台灣龍泉」商標、「台
灣青啤」服務標章,分別指定使用在酒類產品、酒零售服務。結
果「台灣龍泉」商標順利過關,但「台灣青啤」因為與台酒的「
台灣啤酒」近似,不准註冊。 
合議庭指出,「台灣青啤」僅由單純的中文正楷字書寫而成,與
「台灣啤酒」僅有一字之差,雖然指定使用範圍不同,但仍都是
酒類產品;且「青啤」的台語發音是「生啤酒」,容易讓消費者
聯想成「台灣生啤酒」,進而與台灣啤酒產生混淆。 
此外,「台灣啤酒」商標早在88年就已註冊,廣為消費者知悉
,且正因為有標示產地、品質、來源等,使其產生識別性,也具
有原創性,但「台灣青啤」商標95年才註冊,因此判決台青敗
訴。
<摘錄經濟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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